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942號
TYDM,106,聲,2942,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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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士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
字第5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士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士源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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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