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321號
ULDM,108,附民,321,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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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高瓊南

被  告 林原立
上列被告林原立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108 年度選訴
字第16號),經原告高瓊南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
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參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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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