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810號
ULDM,108,訴,810,2020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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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孟國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具 保 人 聶楚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81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聶楚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孟國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認無羈 押之必要,爰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而由具保人聶楚 明繳納上開保證金額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雲林地檢署點 名單、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 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偵5035卷第40至43、49至51頁)等 附卷足憑。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其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 到庭行準備程序,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具保人亦未 偕同其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89 、291 、401 頁)、準備程序報到單(本院卷第339 頁)、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第341 頁)、調查程序報到單(本院卷第405 頁) 、訊問筆錄(本院卷第407 頁)在卷可參,復拘提被告無著 ,亦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所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及拘提報告書(本院卷第388 、394 頁)在卷可稽 ,顯見被告業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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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