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8號
MLDV,109,除,8,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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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麗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8 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8 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 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 109 年2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9 年 2 月6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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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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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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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麗鳳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108年7月31日 │36,680元 │FA01592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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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