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抗告人與相對人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
會事件,抗告人就民國109 年2 月18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92號
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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