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2號
MLDV,109,訴,82,20200311,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劉然美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法定代理人 徐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2 月17日以裁 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 2 月21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