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0號
MLDV,109,訴,130,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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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0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待查
被   告 童子賢  待查
      程建中  待查
      賈堅一  待查
      陳長文  待查
      楊子江  待查
      薛琦   待查
      童愛琳  待查
      廖賜政  待查
      張忠本  待查
      嚴長壽  待查
      黃春寶  待查
      利益多  待查
      林詩萍  待查
      張婉萍  待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 15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10 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雖於108 年11月6 日提起抗告,然經 本院於109 年2 月13日裁定駁回抗告,並於109 年2 月17日 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本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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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