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0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待查
被 告 童子賢 待查
程建中 待查
賈堅一 待查
陳長文 待查
楊子江 待查
薛琦 待查
童愛琳 待查
廖賜政 待查
張忠本 待查
嚴長壽 待查
黃春寶 待查
利益多 待查
林詩萍 待查
張婉萍 待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 15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10 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雖於108 年11月6 日提起抗告,然經 本院於109 年2 月13日裁定駁回抗告,並於109 年2 月17日 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本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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