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王丕彰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 黃建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耿阿草等5 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古耿阿草等人之被繼承人古田正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
資料,暨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被告古耿阿草、古麗雪、古勝霖、古勝鎮、古美雲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