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98號
MLDV,109,補,398,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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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游景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淦明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
二、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前揭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
  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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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