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玉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三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8,67
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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