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57號
MLDV,109,補,357,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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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玉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三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8,67
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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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