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進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
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45 萬2,62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
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朱昱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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