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37號
MLDV,109,補,337,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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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劉家郎 

      劉家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昌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鄭金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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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