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27號
MLDV,109,補,327,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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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慶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閔升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0,64
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59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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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