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23號
MLDV,109,補,323,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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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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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