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14號
MLDV,109,補,314,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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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昱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0,08
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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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