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12號
MLDV,109,補,312,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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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湯仁均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發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
二、被告黃瑞發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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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