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08號
MLDV,109,補,308,2020031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王偉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品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