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06號
MLDV,109,補,306,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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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龍鼎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宛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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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鼎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