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邱桂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06,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二、被告賴文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