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64號
MLDV,109,補,264,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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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邱桂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06,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二、被告賴文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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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