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3號
MLDV,109,補,253,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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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源廖鼎龍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廖月華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
  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
  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同段311 建號建
  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
  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黃**之人別資料
  。
四、陳報被告廖文源廖鼎龍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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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