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源即廖鼎龍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廖月華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
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
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同段311 建號建
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
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黃**之人別資料
。
四、陳報被告廖文源即廖鼎龍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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