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1號
MLDV,109,補,251,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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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世桐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鳳珍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劉鳳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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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