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0號
MLDV,109,補,230,2020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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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何建宗 
      劉益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
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
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
照),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主張依民法
第244 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苗栗縣○○市○○段00000 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
行為,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89 7,8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26.5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
現值每平方公尺15,000元=1,897,800 元),高於聲請人主張之
債權額53,411元,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為準,故本件調解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3,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
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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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