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9年度,7號
MLDV,109,苗小,7,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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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胡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203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2月25日起至108 年8 月31日止, 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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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