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3號
MLDV,109,聲,13,2020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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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法定代理人 徐漢  


相 對 人 劉然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9 年2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民事抗告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與抗告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相對人 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27170 號返還補償金強 制執行事件,前經本院於109 年2 月17日裁定准許在案。惟 該案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8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因相對人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1日 予以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情事已有變更, 相對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已然無據,不應准許。抗告意旨 雖未及於此,然原裁定既有上開不應准許情事,自應由本院 予以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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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