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8號
MLDV,109,消債更,8,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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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宗 
代 理 人 盧元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更生時所投資之空中比特幣、富南斯、大寶池、 Wo token之現值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領有失業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 助、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若有,請說明自何時起 開始領取?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附完整清晰內頁 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未領有任何補 助,亦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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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