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9年度,5號
MLDV,109,婚,5,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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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鈞綸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續字第56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涉有刑法第239 條通姦犯罪嫌疑,經苗栗 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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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