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51號
MLDV,109,司聲,51,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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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謝孟玲 

聲 請 人 謝孟璇 

聲 請 人 謝孟瑾 

聲 請 人 謝孟蓉 

聲 請 人 謝彥成 
聲 請 人 謝沅峻 
聲 請 人 林克承 

聲 請 人 林芳瑜 

聲 請 人 葉紫綺 

聲 請 人 褚珮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國忠、謝李德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為非訟事件法第30之1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等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故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1 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7 日內 補納費用,此項裁定並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寄存送達於聲 請人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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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