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應至少設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 執行業務之董事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 8條之1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2 項及第4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 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甚明 。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查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可知其法定代理人(董事) 徐瑋駿業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死亡,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4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5 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合 法法定代理人,該通知於109 年3 月2 日送達聲請人,迄今 仍未補正,本件因無法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故無從將 支付命令合法送達相對人,經核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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