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6號
MLDV,109,司促,236,202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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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6號
債 權 人 葉永南 
債 務 人 羅黃秀梅(即黃明和之繼承人)


一、上列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明和( 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仟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查:債務人羅黃秀梅
  係原債務人黃明和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僅於所
  繼承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
  ,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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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