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80號
MLDV,109,司促,2080,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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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廷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柒佰肆拾壹元
  ,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其中肆萬肆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㈡其中貳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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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