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群蒝即林文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玖仟柒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群蒝即林文樞於民國92年06月12日向聲請人簽訂
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
債務人自民國94年10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證物二﹞,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
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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