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洪雲國(即洪英維之繼承人)
林榕芳(即洪英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洪雲國、林榕芳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洪英維(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壹
萬參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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