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13號
MLDV,109,司促,1713,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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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春鳳 


債 務 人 湯宗昊 

      湯成即湯鴻誠




      李碧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柒仟肆
  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湯宗昊於民國( 下同) 98年就讀私立育民
     家時,邀同債務人湯成即湯鴻誠李碧鳳為連帶保證
     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300,000 元整,又於民國100 年就讀亞太創意技術學
     院時,邀同債務人湯成即湯鴻誠李碧鳳為連帶保證
     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
     553,998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
     退伍日( 107 年10月22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 年01月22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547,405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
     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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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