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98號
MLDV,109,司促,1498,2020030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曉曼即王秋菊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玖佰零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