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10號
MLDV,109,司促,1410,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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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寬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陸佰柒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
     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
     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
     百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在此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劉寬勝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
     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現金卡(債權金額19671 元,
     所佔比例1 00% )組成,惟相對人僅繳款至95年9 月
     9 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
     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
     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三)相對人於民國93年3 月30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
     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且有借款申請書可稽
     。
  (四)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9 月9 日後,
     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
     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
     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
     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
     :相關契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寬勝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9671 │     │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9 │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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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