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孫淑美
債 務 人 鄭翰隆
鄭金海
蔡秀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肆佰
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翰隆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鄭金海、蔡秀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額度借據新臺幣800,000 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
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
內各學期共申借8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42,878元、42,
878 元、59,185元、42,985元、42,385元、42,385元
、42,405元及42,40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96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
率加1.15% 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翰隆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8 年8 月7 日
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50,402 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
鄭金海、蔡秀碧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
相關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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