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97號
MLDV,109,司促,1397,2020030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賴德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陸仟肆
  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賴德威於民國107 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1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4 年
     05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6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
     02月27日止累計247,908 元正未給付,其中245,779
     元為本金;1,436 元為利息;6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1)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賴德威於民國107 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
     6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4
     年05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7日止累計1,348,560 元正未給付,其中
     1,339,937 元為本金;7,830 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德威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6%計│
│  │245779│     │2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賴德威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6%計│
│  │133993│     │2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7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