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釋禾即黃志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叁仟壹佰陸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黃釋禾即黃志發於民國94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
借款100,000 元,約定分048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
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
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9 年02月21日止累計384,565 元正未給付,(
其中100,758 元為本金,283,807 元為利息) ,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1) 所示之違約金。
(二) 債務人黃釋禾即黃志發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1
日止累計28,596元正未給付,其中6,753 元為消費款
;17,743元為循環利息;4,1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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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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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釋禾即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753元│志發 │2月22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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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釋禾即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0758│志發 │2月22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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