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柏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捌仟叁佰
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王柏清於民國92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
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5月31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3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0日
止累計102,282 元正未給付,其中29,919元為本金;
72,094元為利息;269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王柏清於民國94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01 年06
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
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
月20日止累計704,835 元正未給付,其中276,757 元
為本金;377,664 元為利息;50,414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王柏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0日止累計
211,184 元正未給付,其中57,739元為消費款;
149,845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
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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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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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柏清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9919 │ │2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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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王柏清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276757│ │2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王柏清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7739 │ │2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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