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70號
MLDV,109,司促,1170,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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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劉宗原即劉春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叁佰肆拾壹
  元,及其中本金伍萬肆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
     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
     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核
     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
     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
     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
     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
     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57341 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
     款日,民國95年10月2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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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