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2號
MLDV,109,司,2,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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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 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8 條第4 項規定,並為有限公司之董事所準用。惟其立法理由 略以:「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 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 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 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 俾符實際。」。是選任臨時管理人,需在公司有急切須董事 處理之具體事項,因全體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 頓有受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時,始有選 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而倘公司業經解散、撤 銷或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規定,即應進 入清算程序,由清算人了結現務,當無適用公司法第208 條 之1 規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下稱 騰勝公司)之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騰勝公司核發支付命 令,惟因騰勝公司業已廢止,廢止前之董事及股東僅有徐瑋 駿1 人,且徐瑋駿已死亡,致騰勝公司欠缺法定代理人行使 董事職權。為此,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規定,聲請為騰勝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三、經查,騰勝公司業經經濟部以109 年1 月22日經授中字第10 935001710 號函廢止登記,有騰勝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騰 勝公司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依法應行清算,自應 由清算人擔任該公司之代表人。且騰勝公司廢止登記後,已 無繼續維持正常營運之可能,與公司法所定有關選任臨時管



理人以維持公司正常營運、避免公司受損之目的即有未合, 自無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規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從 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騰勝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與前揭公 司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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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