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8年度,587號
MLDV,108,苗簡,587,2020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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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瑞珠 


上列上訴人與謝運煌間因108 年度苗簡字第587 號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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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