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1158號原 告 陸子宜 法定代理人 楊繡瑩 兼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陸俊銘 被 告 張翊柔 兼法定代理人 戴月萍 兼法定代理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大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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