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8年度,1158號
MLDV,108,苗小,1158,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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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1158號
原   告 陸子宜 
法定代理人 楊繡瑩 
兼法定代理
人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陸俊銘 
被   告 張翊柔 

兼法定代理
人     戴月萍 
兼法定代理
兼共同訴
訟代理人  張大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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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