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陳嘉君
相 對 人 李益鈞即李建昌
李建欣
李碧珠
李碧玉
李紋慈
李珮騏
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 4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190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前經兩造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合意停止, 依首揭規定,兩造應於同年9 月15日前聲請續行訴訟,始為 適法。茲聲請人於同年9 月30日始具狀聲請續行訴訟,有上 開民事聲請續行訴訟狀及本院收狀章在卷為憑,則聲請人前 開聲請續行訴訟,顯已逾期,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又聲請 人雖稱已經有郵遞投遞成功云云,然本院再次查詢,仍查無 聲請人相關收狀資料,有本院民事查詢單在卷可考。至聲請 人雖稱已於同年9 月2 日在苗栗南苗郵局(下稱南苗郵局) 以郵件號碼00000000000000號大宗郵件(下稱系爭郵件)投
遞成功等語。經本院函詢南苗郵局,並循線找尋系爭郵件後 ,得知系爭郵件中尚有其他聲請人之相關狀紙,惟並無聲請 人所稱之民事聲請續行訴訟狀在內,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 卷可考,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尚難採認,附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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