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免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8年度,13號
MLDV,108,消債職聲免,13,2020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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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志鴻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曹𦓻峸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2 條、第13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 定受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 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 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 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 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 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 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 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 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 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 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 滯程序,消債條例第134 條亦規定甚明。是法院為終止或終 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情形,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外,法院即應以 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二、經查,債務人前於民國105 年8 月8 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經 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債務人自106 年2 月13 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6 年度司 執消債更字第1 號進行更生程序。嗣因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亦無從依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逕為認 可,遂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以107 年度消債清字 第15號裁定債務人自108 年2 月23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 號執



行清算程序,將債務人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後,於 108 年11月14日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 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依首揭規定,本院應審酌債務 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 之情形。
三、經本院通知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於109 年3 月12日下午2 時 50分到場表示意見,債務人及債權人所陳述或具狀表示之意 見略以:
㈠債務人:伊於106 年7 月26日至107 年12月31日任職泰金寶 公司,嗣開始清算程序後,於108 年6 月3 日至同年8 月13 日任職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只有打零工,無固定收 入。伊當初是因為開工廠,借錢發員工薪水而負債,不是因 為買奢侈品等語。
㈡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 意債務人免責,請依消債條例第133 、134 條之規定審酌等 語。
㈢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應繼續清償 債務,使各債權人受償額達20%以上,始得聲請免責,且債 務人應具消債條例第133 條不免責之事由等語。 ㈣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依消債條例第13 3 條、第134 條第8 款規定審酌,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等 語。
㈤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除有消債條 例第133 條所定不免責事由外,其於更生程序所提之更生方 案(106 年5 月9 日),主張其任職台塑楊梅有機農場,每 月實得薪資24,329元,惟經法院調查,債務人於106 年8 月 至107 年8 月間任職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 資高達121,930 元,107 年全年所得更達1,826,319 元,必 要支出則由22,300元增至73,212元,有刻意隱匿收入、擴張 支出之情,應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所定「故意於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行為等語。
㈥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具狀陳 述意見。
四、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㈠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 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債條例第78條 第1 項定有明文。由其文義可知,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經法 院裁定轉換為清算程序,在適於清算程序之情形下,清算程



序之始點,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時,並以更生之聲請視為 清算之聲請。更生程序係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為保障普通 債權人於更生程序之受償額,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法院不得 認可更生方案。此即清算價值保障原則,保障債權人不至受 比依清算程序受償更不利之地位。基此,債務人於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係有薪資固定收入,若債務人係聲請清算而開 始清算程序,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可能受不免責之裁定 ,需繼續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數額後,始得再 聲請裁定免責。惟於更生轉換清算程序之情形,若認定債務 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時點,不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債務人因此而受免責裁定,債權人將遭受較債務人依 清算程序受償更不利之結果,有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0號法律 問題研討結果可參)。準此,為貫徹消債條例第133 條避免 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 薪資等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以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 清償之立法目的,債務人於更生轉清算程序之情形,認定有 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時點,應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時 。
㈡查債務人於106 年2 月13日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依 其106 年5 月11日陳報之更生方案,稱其當時任職台塑楊梅 有機農場擔任臨時雇員,每月實得薪資24,329元,扣除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共22,300元後,尚餘2,029 元(見更 生執行卷第133-135 頁)。又債務人嗣於106 年7 月26日至 107 年12月31日任職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依其106 年 7 至12月新資總額578,566 元(見更生執行卷第381 頁)、 107 年全年薪資總額1,817,599 元(見免責卷第125 頁)、 及108 年6 月至8 月任職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總額18 1,735 元(見免責卷第57頁)觀之,堪認債務人自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扣除前開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及扶養費後,仍有餘額,應堪認定。
㈢又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經法院裁定轉換為清算程序,依消債 條例第78條第1 項規定,其更生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本 件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間,依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 22號裁定所認,其平均每月收入為24,833元,扣除必要生活 費用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後,每月尚餘3,120 元。則債務人 於聲請清算(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應為74,880元(計算



式:3,120 元×24月=74,880元)。而本院108 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3 號清算執行程序中,各債權人受清算財團分配之 總額為34,632元(見清算執行卷所附分配表),顯低於前開 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 額,債務人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是依消債條例 第133 條規定,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
五、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 ,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同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之 情事,應由債權人舉證以實其說。查債務人自106 年7 月26 日至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後,薪資收入雖有明顯增 加,然此係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更生後所發生之事,且與債務 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相符(見卷附證物袋),難認債務人有消 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 記載之情事。此外,債權人並未具體指明債務人有何合於消 債條例第134 條其餘各款之事實及證據,經本院職權調查清 算執行程序中之相關資料、財產所得等,亦未發覺債務人有 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情事,自難認債務人另有消債條 例第134 條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六、綜上所述,債務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應不免責之事 由,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 院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又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 ,債務人若繼續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41 條或第142 條規 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 再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錄:
一、債務人繼續清償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 條
債務人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 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 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 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



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 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二、債務人嗣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說明(本說明僅為教示,清 償金額仍請債務人核算確認):
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如附表E 欄所示數額時, 得依第141 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或繼續清償如附表F 欄所 示數額時,依第142 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

附表:
┌──┬────────┬──────┬────┬──────────┬──────┐
│ A │ B │ C │ D │ E │ F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 權 總 額 │債權比例│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消債條例第14│
│ │ │ │ │3 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2 條所定債權│
│ │ │ │ │低數額(即74,880元×│額20%(即C │
│ │ │ │ │D 欄債權比例) │欄×20%)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752,548元│ 6.90%│ 5,167元│ 150,51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91,227元│ 4.50%│ 3,370元│ 98,246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4,248,074元│ 38.94%│ 29,158元│ 849,615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670,752元│ 6.15%│ 4,605元│ 134,151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1,372,899元│ 12.58%│ 9,420元│ 274,58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甲○(台灣)商業│ 800,441元│ 7.33%│ 5,489元│ 160,089元│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2,574,672元│ 23.60%│ 17,671元│ 514,935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總 計 │10,910,613元│ 100%│ 74,880元│ 2,182,126元│
├───────────┴──────┴────┴──────────┴──────┤




│備註: │
│一、本附表公告債權比例欄及債權總額欄所示數額,係依本院108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 號事│
│ 件108年9月6日公告之債權表債權總額為據計算。 │
│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應依債權比例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最低數│
│ 額為74,8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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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