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王麗玲
王木生
王鑫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再審被告 王茂
王秀琴
王文進
林王素珍
王森楠
鍾振明
王木村
王建德
王金麗華
王木玄
王阿志
王榮華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宇文
再審被告 王英和
王英良
張玉霖(張王阿美之繼承人)
張玉山(張王阿美之繼承人)
張玉樹(張王阿美之繼承人)
王美蘭
王哲賢
王源吉
王柔文
王立泰
王順來
王麗香
王文得(王烟明之繼承人)
王淑芬(王烟明之繼承人)
王阿水
王林燦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曉菱
再審被告 王麗美
王雅雯
王杰揚
王玉琴
王林嬋
王林波
王其彥
王寶玉
王順發
王錦蘭
王景輝
陳美珠
王士杰
王詩妮
王文章
林鴻洲(兼林金桂之繼承人)
林鴻春(兼林金桂之繼承人)
林秀玉(兼林金桂之繼承人)
林美鳳(兼林金桂之繼承人)
曾王金枝
王杏
黃王葛藍
王秀茱
鄭簡瑞珠
鄭朝霖
鄭淑如
葉豐隆
葉堂宇
葉堂柱
葉維卿
葉堂勛
鄭素卿
林鄭美花
高英杰(王嬌之再轉繼承人)
高志豪(王嬌之再轉繼承人)
高佩君(王嬌之再轉繼承人)
高進發(王嬌之再轉繼承人)
高于晴(王嬌之再轉繼承人)
高偉傑(王嬌之再轉繼承人)
高美珠(王嬌之再轉繼承人)
高慧玉(王嬌之再轉繼承人)
沈惠燕(王嬌之再轉繼承人)
劉文海即林金桂之遺產管理人
王金源
王淑珍
林建通(即王淑花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秀(即王淑花之承受訴訟人)
林泳志(即王淑花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芬(即王淑花之承受訴訟人)
陳安熊(即王秀寶之承受訴訟人)
陳穎賢(即王秀寶之承受訴訟人)
陳季琳(即王秀寶之承受訴訟人)
陳瑄(即王秀寶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109 年2 月
2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右側表格共有人欄編號13及附表 三共有人欄編號13中,關於被告「王林玄」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王木玄」。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右側表格權利範圍欄應更正為更 正後之附表二右側表格權利範圍欄。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 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109 年2 月27日所為108 年度再字第2 號之民 事判決,關於附表二右側表格共有人欄編號13及附表三共有 人欄編號13(原判決書第21、23頁)「王木玄」之記載,誤 載為「王林玄」。又附表二右側表格權利範圍欄(原判決書 第20至21頁)部分亦有誤載,惟此誤載係顯然之錯誤,且不 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原告聲請更正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更正後之附表二右側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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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共有人 │ 權利範圍 │分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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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麗玲 │ 4378/131332 │4,3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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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木生 │ 1459/131332 │1,459元 │
├──┼────┼───────┼────┤
│3 │王鑫雄 │ 4378/131332 │4,378元 │
├──┼────┼───────┼────┤
│4 │王茂 │ 3705/131332 │3,705元 │
├──┼────┼───────┼────┤
│5 │王秀琴 │ 7408/131332 │7,408元 │
├──┼────┼───────┼────┤
│6 │王文進 │ 11113/131332 │11,113元│
├──┼────┼───────┼────┤
│7 │林王素珍│ 4378/131332 │4,378元 │
├──┼────┼───────┼────┤
│8 │王森楠 │ 4378/131332 │4,378元 │
├──┼────┼───────┼────┤
│9 │鍾振明 │ 26266/131332 │26,266元│
├──┼────┼───────┼────┤
│10 │王建德 │ 56573/131332 │56,573元│
├──┼────┼───────┼────┤
│11 │王金麗華│ 4378/131332 │4,378元 │
├──┼────┼───────┼────┤
│12 │王木村 │ 1459/131332 │1,459元 │
├──┼────┼───────┼────┤
│13 │王木玄 │ 1459/131332 │1,459元 │
├──┴────┴───────┴────┤
│ 合計:131,3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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