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6年度,2號
MLDV,106,重勞訴,2,2020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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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賴谷炫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與被上訴人順華交通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
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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