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09年度,1號
MLDM,109,智簡附民,1,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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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 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 號
原   告 Hexagon Manufacturing Intelligence Canada Li
      mited




代 表 人 Scott Currier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被   告 張均銘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陳莉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苗智簡字第1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 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 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 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 ,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何來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論)。
二、本件被告張均銘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以109 年度苗智簡字第1 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0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而終結。詎原告遲 至109 年3 月12日始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卷附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章可稽。揆諸上開說 明,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 予駁回。至原告尚得另循民事訴訟程序逕向法院民事庭提起 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另行依法向管轄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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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