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永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滿婷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4,93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20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
28,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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