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洪尉源
相 對 人 傅佩君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司簡調字第3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簡富雄委員
調 解 委員 范姜杞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洪尉源
相對人 傅佩君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
年9月16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臺
北富邦銀行仁愛分行、戶名: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洪尉源
相對人 傅佩君
調解委員 范姜杞
調解委員 簡富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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